| 十堰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准仲裁案件受理费处理费收费标准的申请》悉。鉴于你委是由市政府同意设立并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合法仲裁机构,为顺利开展业务,维持仲裁工作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经请示省物价局同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现将案件仲裁费具体标准及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仲裁案件受理费: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收取,请求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收取,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案件处理费: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案件处理费包括:1、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的费用;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3、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4、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三、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委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承担的仲裁费用比例。
四、以上收费标准有效期为一年,自二00三年八月十日至二00四年八月九日,到期后,提前一个月重新申报核定。在执行期间,若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五、你委接文后,请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接受市物价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和年度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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