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司法局连续三年荣获市委、市政府综合绩效考核先进集体

日期: 2024-02-28 17:31:54
张震
来源: 十堰市司法局

2月25日上午,十堰市持续推动能力作风建设走深走实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十堰篇章大会在市行政会议中心召开。会上,十堰市司法局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十堰市2023年度全市综合绩效考核先进集体,这也是十堰市司法局2021年至今,连续三年荣获全市综合绩效考核先进集体。

会上市司法局还荣获十堰市2023年度“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先进集体、十堰市2023年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优秀单位。

2023年,市司法局以加强能力作风建设工作为主线,以争做“六讲六比”式好干部为抓手,以全员能力作风建设的提档升级,促进了法治十堰建设和司法行政工作的提质增效。

一是筑牢政治忠诚,锻造全面过硬司法行政铁军。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始终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坚决落实“第一议题”制度,第一时间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制定并严格执行《市司法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试行)》等41项制度。扎实开展主题教育,落实“四下基层”要求,开展专题调研39次,推动解决问题11个。深化“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承诺领办226件实事。常态化采取“引进来”、“走出去”等形式,对全市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行业队伍开展了分层分类培训,努力锻造了一支全面过硬的司法行政铁军。

二是狠抓统筹协调,依法治市实践不断走深走实。积极发挥法治建设的参谋助手作用,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主线,举办“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专题培训班,制定《十堰市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开展法治建设“一规划两方案”实地督察,组织各县(市、区)和部分市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开展现场述法,推动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清单全覆盖。开展行政机关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和行政复议决定情况专项督察,发现问题20件、督办履行到位16件。推进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督导检查125次、办结问题线索161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36个。

三是深化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突破。认真履行法治审查职责,高质量服务出台1部地方性法规和3部政府规章。审核市政府各类文件55件,备案审查各地各部门规范性文件39件。全面清理2018年以来市县乡三级76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279件、废止63件。全年审查政府合同、回复涉法征求意见106件次,参加法律事务会议55次。推行“一体六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收集问题线索643个、办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390件,解决执法问题971个,移送问题线索19个,追责问责32人。完成市县两级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受理行政复议349件,纠错25件。代理以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28件,胜诉率达100%。十堰市及郧西县、郧阳区创成第二批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十堰市被省委、省政府推荐为第三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候选城市。

四是践行法治为民,公共法律服务更加便捷高效。出台《加快推进十堰市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措施(2023-2025年)》,深度推动公法服务网络、热线、实体平台融合,基本实现市县乡村四级平台全覆盖。全市公法服务实体平台接待咨询5.1万余人次,电话解答3.4万余人次,12348热线接听1.2万余人次,热线满意率长期保持在98%以上。大力推进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3546件。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力度,深化“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受理指派法律援助案件2407件。全市办理公证事项1.3万件,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4062件。受理民商事仲裁案件3.2万件,涉及争议标的额26.61亿元,十堰仲裁委主要业务指标跻身全国同行业第一方阵,成功承办第三届全国中等城市仲裁机构发展论坛年会。

五是坚持夯基固本,平安十堰建设更加坚强有力。牵头定期组织召开平安委重点人群服务管理组工作会议,推动落实属地和行业管理责任,实施“日报告、周点检、月调度、季研判”机制,抓好关键时间节点检查督导。全市在册社区矫正对象实现“两不一无、四个不发生”目标。“失联”刑满释放人员实现了动态清零。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建成刑满释放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7个,全市安置帮教对象安置率、帮教率达到99.98%,重新违法犯罪率低于0.5%。市强戒所扎实推进全国统一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模式,不断规范日常管理、医疗保障、戒毒执法和教育戒治,连续27年实现安全管理“六无”目标。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实行挂图作战,制定“一县一策”方案,开展专题督导8次,以实地观摩拉练、召开现场推进会为抓手,推动全市122个司法所80%以上基本达到省级规范化标准,全年为基层配备执法执勤用车56台。


来源:十堰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 市仲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