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任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职业道德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本会各业务部门、分会、仲裁员:
为加强对本会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仲裁从业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确保仲裁权力不被滥用,经研究决定成立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职业道德监督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本会仲裁员及仲裁工作人员的从业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查处违法违纪、违反从业规范和违反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现将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职业道德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主任:叶立成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十堰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郑隆波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陈芳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明臣 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建委纪检监察组组长
李 郧 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
李光辉 市城管支队副支队长
郭江波 市纪委监委办公室副主任
陈新党 市戒毒所所长
朱新明 十堰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
姚 斌 市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科科长
周 奕 市律师协会秘书长
姜宗国 市工商业联合会会员部部长
张卫军 十堰市银行业协会副会长
曾 媛 团市委青发部副部长
廖家林 十堰市物业管理协会常务副会长
万峻生 市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委员会成员
朱义钊 市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委员会成员
仲裁职业道德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及违反职业道德线索的收集、整理和传递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本会秘书处综合部部长洪国兰同志兼任。
2018年8月23日
后附:仲裁职业道德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职业道德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保障仲裁公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在全市有关行业聘任委员成立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职业道德监督委员会。
第三条 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职业道德监督委员会受十堰仲裁委员会领导,十堰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十堰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领导。
第四条 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职业道德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十堰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任。下设办公室,办理具体事宜。
第五条 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职业道德监督委员会主要任务:
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中国仲裁协会,以及十堰市委、十堰市政府关于廉洁从政的规定。
2.督促检查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情况,研究制定廉政措施。
3.受理社会各行业和当事人对仲裁员及仲裁工作人员的举报投诉。
4.查处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
5.接待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的控告、申诉。
第六条 职业道德监督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愿意兼职从事仲裁职业道德监督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
2.公道正派,关心热爱仲裁事业,熟悉仲裁法律和相关制度及办案程序;
3.身体健康,积极参加职业道德检查活动;
4.清正廉洁,客观公正;
5.保守职业道德检查工作中的秘密。
第七条 职业道德监督委员聘任范围为:
1.党政机关;
2.企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八条 聘任程序:应聘任者经填写《十堰仲裁委仲裁职业道德监督委员会委员推荐表》,经推荐单位同意,报十堰仲裁委审查后,颁发聘书。
第九条 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职业道德监督委员会聘期为五年,期满职务自动终止,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仲裁委员会可续聘。
第十条 职业道德监督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定期听取十堰仲裁委仲裁工作情况的报告;
2.定期听取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报告;
3.对违纪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享有调查权、处分权和建议权。
第十一条 职业道德监督委员具有以下义务:
服从仲裁委员会领导的义务;
遵守仲裁委员会有关规章的义务;
调查取证并从事职业道德监督的义务。
第十二条 职业道德监督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未经批准私自调查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
向社会公开调查案件的情况;
接受被调查对象礼物和吃请;
发表有损仲裁形象的言论。
第十三条 职业道德检查程序
对反映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首先由职业道德检查委办公室初步调查。经查有证据证实违纪的,由职业道德检查委员会主任决定正式立案。
调查结束后,由办公室提出处分意见,由仲裁职业道德监督委员会超过三分之二的委员讨论通过。必须二人以上调查人员才能进行。
第十四条 处分种类
对仲裁员及仲裁工作人员的处分种类分为:诫勉谈话、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执业、解除聘用、除名。
对枉法仲裁触犯刑法的,上报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仲裁职业道德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联系职业道德检查委员会委员工作;
受理社会各界和当事人的举报投诉;
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对违纪人员提出初步处分意见;
定期向有关职业道德监督部门汇报工作;
完成仲裁职业道德监督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职业道德监督委员表现突出的,仲裁委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