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工作社会监督员

     关于聘请黄永昌等20名同志为仲裁工作社会监督员的名单公布

  本会各业务部门、分会、仲裁员:

  为规范仲裁员及仲裁工作人员履职行为,保障仲裁员及仲裁工作人员依法从业,提高仲裁社会公信力,经组织推荐和择优选用,现聘请黄永昌等20名同志为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工作社会监督员,监督员日常联络工作归口十堰仲裁职业道德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黄永昌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马列学院副院长

        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部长

        十堰日报编辑部采访中心副主任

        十堰晚报编辑部秦楚网采访中心社会民生部副主任

  陈天华    十堰广播电视台《直播十堰》、《市长热线》栏目主编

  周贤林    十堰广播电视台全媒体中心办公室副主任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长

  王道富    市公证处副主任

  李茂华    十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市保险行业协会产险部主任

  陈西武    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主任

  刘晓龙    市张湾区红卫法律服务所主任

  谭雪君    湖北典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胡典勋    湖北郎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湖北嘉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邱林杰    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市财务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十堰云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馥艳    湖北嘉信达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总经理

  何永红    湖北寰宇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十堰分公司总经理  

   

    

   

                                  2018年8月23日

   

    

   

  后附:十堰仲裁委员会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则

  十堰仲裁委员会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仲裁员及仲裁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一步提高仲裁的社会公信力,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会实际,十堰仲裁委员会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本会社会监督员并制定十堰仲裁委员会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二条 十堰仲裁委员会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仲裁监督员)通过庭审监督、服务监督、工作监督、结果监督等方式对仲裁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条 仲裁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愿意义务承担仲裁监督员职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

  (二)公道正派,关心热爱仲裁事业,熟悉仲裁相关法律、法规及十堰仲裁委工作规章制度;

  (三)身体健康,积极参加本会仲裁的监督活动;

  (四)公正廉洁,实事求是对十堰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客观、真实反映情况;

  (五)保守工作秘密。

  第四条 仲裁监督员的聘任范围为本人自愿应聘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士。

  第五条 应聘仲裁监督员的有关人员应填写《仲裁监督员报名表》,经资格和条件审核后,十堰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对符合条件人员颁发仲裁监督员聘书。

  第六条 仲裁委应当设立仲裁监督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仲裁监督员聘期一般为五年,期满后自动终止。确需续聘的,仲裁委根据聘期内发挥作用情况和工作需要,经本人同意后予以续聘。

  第八条 仲裁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定期听取仲裁委工作情况汇报;

  (二)旁听案件庭审(经仲裁案件当事人同意);

  (三)对仲裁结果的知情权;

  (四)监督仲裁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监督仲裁委工作情况;

  (五)督促仲裁委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办事;

  (六)及时向仲裁委反映社会各界对仲裁委及其仲裁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仲裁监督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反馈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二)及时反馈社会各界对仲裁委仲裁工作的意见和信息;

  (三)对仲裁委仲裁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社会宣传仲裁委仲裁工作; 

  (五)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与各项活动;

  (六)自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七)遵纪守法,遵守制度,保守秘密

  第十条 仲裁监督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允许私自接触当事人;

  (二)对外发表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言论;

  (三)泄漏仲裁委仲裁案情;

  仲裁监督员有前款(一)、(二)行为情节严重的,仲裁委可以随时终止聘用;仲裁监督员有前款(三)行为情节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监督员可随时要求参加庭审旁听(经仲裁案件当事人同意)。仲裁委也可视情况每年安排仲裁监督员参加1—2次庭审旁听(经仲裁案件当事人同意)。

  第十二条 仲裁监督员参加庭审旁听(经仲裁案件当事人同意),应遵守仲裁庭纪律,未经允许中途退庭的,不影响仲裁委的正常审理。

  第十三条 仲裁监督员在参加庭审旁听(经仲裁案件当事人同意)后应填写《仲裁监督员庭审旁听意见表》,对庭审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提交仲裁委。

  第十四条 仲裁委对于仲裁监督员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并进行相应的改进;仲裁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未被采纳的,仲裁委应当向仲裁监督员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仲裁监督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仲裁委秘书处提出意见,报仲裁委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连续二次或二次以上无故缺席仲裁委组织的监督活动的;

  (二)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私自接受仲裁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代理人的财物的;

  (三)其他需要解聘的情形。

  第十六条 仲裁委秘书处负责仲裁监督员的日常联系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仲裁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仲裁监督活动;

  (二)了解、反映仲裁监督员对仲裁委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向仲裁监督员通报仲裁委的工作情况

  (四)向仲裁委报告仲裁监督员的工作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仲裁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仲裁委对恪守职责、成绩突出的仲裁监督员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八条 本规则于公布之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