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时勿忘核对身份信息

日期: 2012-05-28 00:00:00
来源: 十堰市仲裁委

(王硕)
 
甲、乙已于2006年10月17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某处房屋一套归乙所有。2010年11月1日,甲利用一名女士冒充乙,与丙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转让房屋具体状况依房产证为准;2011年3月30日前交付房屋,2011年12月3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当日,丙付给甲定金15万元。之后,丙在十堰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查询到该房屋已在2010年12月22日由乙卖给他人,多次找甲理论,甲从2011年2月27至3月5日分四次将15万元定金退还丙。丙要求甲与乙返还双倍定金。
乙辩称:我与甲离婚的时候说是要卖这个房子,但是价格没说好,所以就没卖。涉及本案的房屋转让合同我从来没见过,合同上的签字和手印都不是我本人的。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故意隐瞒已与乙离婚的事实且无权处分归乙所有的房屋,采用欺诈手段,诱使与其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因此,丙与甲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由于合同自始无效,甲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而本案也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规定。因此,对要求依据定金罚则裁决双倍返还定金,本庭不予以支持。
十堰仲裁委员会提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以免造成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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