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十堰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及材料指引

  一、仲裁委事务部联系管辖法院: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执行。联系承办法官。

  二、十堰仲裁委代替申请人转交材料

  第一类是由仲裁委直接提供的材料:1.保全工作联系函;2.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3.仲裁申请书。

  第二类是由当事人准备的材料4.财产保全申请书(写给法院);5.情况紧急的相关证明材料;6.担保书(写给法院);7.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含保险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证明);8.保全财产线索清单(须单独一张纸书写,列明开户行、账号,房屋位置、房屋查档信息);9.担保财产如不动产权证原件;10.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要到法院做调查笔录);11.仲裁案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师函、律师证复印件;12.仲裁案件证据材料。

  备注:对于4至12,不是全部都要具备,具体由仲裁委秘书根据当事人情况及保全法院的要求进行收集。